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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统计局 关于《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2021-09-18 09:13 来源:海口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为切实履行统计法定职责,进一步提升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工作质量,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体现案件审理工作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确保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海口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口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是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它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制定《规则》对于统计管理类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出了相对统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从而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二、制定的依据

    此部分主要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共有七种违法情形,根据裁量因素分四个不同阶次,即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

三、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

本规则是根据《海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起草,并征求过各分管领导、科室(中心)意见集中修改后正式实施,并在案件处理中充分体现。

四、主要内容

此部分主要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南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十一条和《海口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七种违法情形进行裁定。

案件审理分为两部分:一是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二是一般统计违法案件。“第二十条”属于本局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一)拟给予警告并罚款超过50000 元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被处罚对象依法拟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拟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为一般统计违法案件。

五、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不管是重大违法案件还是一般违法案件,应当填写《重大(一般)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意见书》,标明被调查对象的主要违法事实和案件相关证据,阐述审理小组最终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本《规则》发布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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