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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90-6/2010-01182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10-07-07
名  称: 海口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文日期: 2010-07-07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海口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局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本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统计局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发布内容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不涉密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四)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可以经由以下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本局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六条 涉及统计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省统计局及市领导批示进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市局领导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端正方向。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有关处室承担。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十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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