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海口市民服务智慧联动平台
不满意办件处置规定摘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12345海口市民服务智慧联动平台(以下简称12345海口智慧平台)办件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热线不满意办件的处置程序,结合12345海口智慧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热线成员单位(职能单位)。
第三条 不满意办件是指12345海口智慧平台在回访市民、游客、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诉求人)提出的投诉、咨询、求助等办件时,由12345海口智慧平台根据所受理事项的职能单位办理情况和意见,对诉求人进行详细说明反馈后,诉求人意见为不满意的办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市民意见为不满意的,可以对不满意办件进行申请复核:
1、属民事关系,经人民调解和职能单位协调(行政协调)无果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2、因政策性问题,致使市民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的;
3、因历史因素致使问题无法解决的;
4、因规划、经费等问题致使市民诉求近期无法解决的;
5、超出职能单位职能范围,市民要求过高的;
6、办件正在处理中,未超整改时限的;
7、前台派错单,非职能单位原因的;
8、属同一个市民反映同一个问题,市民以和诉求内容无关的其他理由对处置不满意,原单已返职能单位,此单应办结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明确、导致暂时无法解决的;
10、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按规定处理办件的;
11、其他可对不满意办件申请复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