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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5-04-02 10:57 来源:海口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妨碍或者欺骗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在统计调查的数据核实阶段;二是在统计执法检查阶段。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数据核实阶段或者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即调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或质量抽查时,提出没有接待时间、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受当地政府保护等理由不接受检查。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检查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另定检查时间或者以查询的方式,通知调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对那些故意妨碍工作,符合本条构成要件的,一方面要依据本条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不停止对该调查对象的检查。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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