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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口统计普法宣传之三 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处罚
  2022-09-06 09:31 来源:海口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前 言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为帮助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避开统计违法“雷区”,海口市统计局利用真实案例,讲解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帮助大家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共同助力统计诚信建设,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3日,海口市统计局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12月月报(X204-1表)本年完成投资额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误差较大,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海口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海口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案件启示

该案例说明我市个别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特别是对统计单位口径掌握不够精准,依法统计意识不高。同时也提醒统计部门要切实强化企业统计基础,增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度,持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让统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要做好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在填报报表前,应通过培训会、自学等方式正确理解每个指标的概念及涵义,准确掌握每个指标的填报口径及依据,如果只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感觉,很可能将数据填报错误;企业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统计管理制度,包括数据报送、审核、资料交接等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 语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法定义务。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及时上报统计资料。海口市统计局继续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重要统计文件精神,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上报统计资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加强与统计机构的沟通,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数据填报口径等规范要求。一旦造成数据失实,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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