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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2021-06-01 09:17 来源:海口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提高自贸港统计数据质量,我局起草了《海口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101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2017年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2018年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相关工作作了安排。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使防惩统计造假各项工作职责更加具体化、清单化,我局起草了《责任制实施办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起草,对我市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统计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责任制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防惩统计造假工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具体工作职责。其中包括:第五条所述的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对防惩统计造假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六条所述的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防惩统计造假工作负第一责任;第七条所述的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八条所述的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九条所述的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业务包括统计设计、审批备案、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等第十条所述的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三是明确了履职不到位必须进行责任追究。规定了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九种情形,以及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的依据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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