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任何在统计数据上动手脚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会扭曲经济社会的真实情况,误导决策,损害政府公信力。本次以案释法,旨在通过剖析一起典型的“授意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据填报”案例,阐明其违法本质、严重危害及法律后果,以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A市统计局根据统计违法线索对B区农业农村局和C镇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核查发现B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第二季度任务分解表,要求各镇街统计人员4月份渔业统计数据按具体责任分解表中的任务指标数报送,C镇工作人员根据B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按照指定数据报送渔业统计数据,导致B区域渔业统计数据失实。A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将B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C镇工作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经过核实后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与诫勉谈话和书面检查的组织处分。
二、 违法性分析
本案的核心违法行为是:部门统计工作人员“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行为主体:违法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本案中的B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他们是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主体,其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2.行为方式:“授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指使、强迫调查对象按照其主观意愿填报数据。其表现形式多样:
①明确指令:直接告知对方需要填报的具体数据。
②设定范围:要求数据必须达到某个区间或标准。
③变相施压:以考核、评比、资金扶持、执法检查等相挟或相诱。
④提供“模板”:发送已填好“目标数据”的表格让对方照抄。
3.违法本质:该行为直接破坏了统计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统计调查对象本应依法独立、真实地报送数据,而“授意”行为利用行政权力干预这一过程,是统计造假链条的源头,性质极为恶劣。
三、 处理依据与法律后果
本案的处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1.法律依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统计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法》第四十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授意统计调查对象篡改资料或提供虚假数据”等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处理结果:对授意人B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C镇农服中心主任,由任免机关或纪委监委依法给予诫勉谈话的处分,C镇农服中心工作人员给予书面检查的处分。
四、案件警示与教育意义
1.警示一:统计造假是触碰“红线”的行为,勿存侥幸心理。随着统计督察、执法检查的常态化和现代化(如运用大数据比对),任何人为干预数据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本案表明,不仅造假的个人要受罚,授意造假的领导干部更是查处的重点,必将“官位”不保,声名扫地。
2.警示二:正确的政绩观是防止统计造假的思想根基。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政绩观,追求没有水分的、高质量的真实发展。绝不能为了个人仕途或单位面子,搞“数字政绩”“虚假繁荣”,最终害人害己。
3.教育一: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并举报。任何统计调查对象(企业、个人等)在遇到被要求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情况时,有权依法拒绝,并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计机构公开的举报电话等渠道进行实名举报。法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二:数据质量人人有责。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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